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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企业清静生产条件复查事情的通知

2005-11-29

2005-11-29

粤建管函[2005]47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修建施工企业清静生产允许证管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进一步增强对取得清静生产允许证修建施工企业的监视管理 ,阻止重大修建施工清静事故的爆发 ,团结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酷实验修建施工企业清静生产允许证制度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71号)精神 ,我厅决议对2005714日以来曾爆发四级以上重大施工清静事故的修建施工企业清静生产条件举行复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规模: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对辖区规模内今年714日以来曾爆发四级以上重大施工清静事故工程的施工企业举行清静生产条件复查(名单详见附表) 。 

  二、复查内容:凭证《修建工程施工清静检查标准》(JGJ59—99)对爆发事故工程施工现场举行检查 。 

  三、复查要求: 

  1.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组成复查组 ,每组设组长一名 ,配备土建、机电装备等方面的专家各两名 ,对爆发事故的工地凭证JGJ59-99举行检查 ,提出复查结论 。

  2.各市建设局(建委)要将复查情形以及暂扣修建施工企业清静生产允许证的建议于125日前报送我厅修建管理处 。我厅将凭证各市报送的情形对相关企业作来由置 。

附:四级以上重大施工清静事故汇总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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